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落实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学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上级和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与学院改革发展紧密结合,要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要与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教育防范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做到实事求是,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范围
第五条 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上级和学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办公室主任由院党总支纪检委员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各党支部书记、各系(中心、办)主任。
第六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全院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工作职责范围内以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院党总支纪检委员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协助院党总支、行政组织实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学院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牵头调查处理有关责任追究的事项。
第八条 各系(中心、办)党政班子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部门党政班子正职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作出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明确学院、各部门领导干部
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解,推进工作落实;
(二)领导和组织全院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深化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体现学院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领导和组织对学院和各部门领导班子和教师职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五)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党务公开、院务公开;
(六)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选人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党风、院风、学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不正之风;
(八)领导并支持纪检委员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作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认真研究并切实抓好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在学院的贯彻落实。每年主持召开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向学校党委专题汇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组织实施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范围和任务分工,带头开展宣传教育,带头作出廉政承诺,带头讲好廉政党课,带头开展监督检查,带头接受民主监督;
(三)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四)组织开好每年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照职责分工和学院领导联系基层党支部的规定,参加基层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五)坚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广大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带头坚持学院领导联系基层制度,加强对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六)对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七)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教
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抓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指导、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分管业务工作时,应包含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内容;
(三)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对分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四)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分管部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防范性措施和制度。对存在违纪违规苗头、倾向和不良作风行为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支持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五)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参加分管部门的组织生活会,每学期至少一次专门听取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并向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六)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决定。按照院党总支、行政和校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对本部门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广大师生员工遵纪守法意识;
(三)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关心并妥善处理师生员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加强本部门廉政风险防控,严把物资采购、科研经费、学术诚信等重要关口,接受群众监督,严禁私设“小金库”;
(六)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自觉做好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开好领导组织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七)及时制止本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支持和配合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根据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中层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院的工作部署,落实本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经常分析研究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每学期至少一次讨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廉政宣讲;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及本部门人员聘用、就业、干部推荐任用、评奖评优等重点领域和师生关心的问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每学期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分管领导;
(四)及时了解和解决本部门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涉及职责范围的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及时向院党委报告,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对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本部门师生员工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班子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党政正职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指导、督促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的落实;
(三)正确行使职权,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应提交集体
讨论决定;
(四)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向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加强职责范围内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制度执行力;
(六)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督促、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人员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第四章 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上级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全体党员干部每年要向学院党总支、行政签署《廉政承诺书》,按要求进行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的重点是:
(一)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防控体系建设情况;
(四)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情况;
(五)推荐、选拔干部情况;
(六)对本部门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
(七)重要信访件处理情况;
(八)及时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协助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第十七条 对中层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实行每年一次定期检查考核,视工作需要也可安排不定期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主要程序为:
(一)办公室根据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检查考核对象按内容向办公室提供本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和相关资料;
(三)办公室在各部门自查自评基础上检查考核。检查考核采用测评打分的形式进行;
(四)办公室对检查考核对象做出综合评定报领导小组审定;(五)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
干部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将检查考核结果向院党委报告;
(七)对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绩效考评、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坚持“一案双查”,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腐败案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推荐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总支
2021年10月 7日